工程造價價差調整及造價指數的確定
一、工程造價價差及其調整的范圍
工程造價價差是指建設工程所需的人工、設備、材料費等,因價格變動對工程造價產生的變化值。其調整的范圍應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間接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其中:
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人工費:應按國家有關勞動工資政策、規定及定額人工費的組成內容調整。
設備、材料預算價格:應區別不同的供應渠道、價格形勢,以有關主管部門發布的預算價格及其執行時間為準。同時應扣除必要的設備、材料儲備期因素。
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調整:按規定允許調整的部分(如機械臺班費中的燃料動力費、人工費、車船使用稅及養路費)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其他直接費、間接費(直接費、間接費、其他費用詳情請回顧往期內容):應按國家規定的費用項目內容要求進行調整,對因受物價、稅收、收費等變化的影響而使企業費用開支增大部分,應適時在修訂費用定額過程中予以調整。對于預算價格變動而產生的價差部分,可作為計取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的基礎。市場價格或實際價格與預算價格的價差部分,不應計取各項費用。
二、工程造價價差調整方法
價差的調整,應區別不同工程,并根據材料、設備價格的不同形式、物資供應方式等對工程造價影響的成都,規定合理的調整方法。
可按工程概、預算(包括設計變更增減預算)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用量以及主要設備數量,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的材料、設備預算價格、人工費及其執行時間,依據合同規定對已完成工程部分價差進行調整;次要的設備、材料區別不同類型的工程以價格指數調整。
對不同類型的工程,可分別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建筑安裝工程直接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等綜合造價指數進行調整。
對于使用材料品種較少而數量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相應的反向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三、工程造價指數的測定
工程造價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由于價格變化對工程造價影響程度的一種指標。可分為:單項價格指數和綜合造價指數。
單項價格指數是分別反映各類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及生產設備報告期價格對基期價格的變化程度的指標,如人工費、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和主要生產設備等單項價格指數。
計算式如下:
綜合造價指數是綜合反映各類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設備費等報告期價格對基期價格變化而影響工程造價程度的指標。如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造價指數等。計算式如下:
為使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造價指數具有一定的準確度,被測算的設備、材料價值,應分別占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設備、材料費總值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