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審計的幾個重點
一、關注招投標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因此,審計人員一定要關注工程招標范圍,關注項目批復或備案中對招投標的核準審批情況。
二、關注項目承擔單位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有的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規定了乙方的資質,有的采購項目對乙方有一些限制性條款,一些建設單位為了自己確定的對象能夠中標,配合對方,掛靠相關單位或借用資質以通過資格審查,參與招投標,中標后實際承建商或供貨方為不夠資格的乙方,最終資金也就沒有與中標方結算,而是會直接支付給違規的實際乙方。
三、關注投標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通對對不標書的關注、比較、審核,我們可發現招投標過程中和串通投標違法中標的現象。
四、關注招標前單位活動
在招標前招標對象應繳納保證金,有的單位與自己確認乙方早已提前訂好合約,招投標只是走一個過場,這時甲乙雙方就會聯手圍標,甚至出現參與投標的各方保證金全部由指定的一方支付,或由甲乙雙方墊付,這也是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圍標的違規問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五、關注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標結果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審計人員要注意審核合同簽訂日期、簽訂對象以及合同內容,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條款一致,有無實質性變更,特別是結算條款的變更。有的領導干部為了擴大自己的權力,以便以后違規操作,招標范圍、資質要求、質量要求、工期(交貨期)、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投標有效期、售后服務等實質性條款沒有納入合同,有的標書所附的合同(通常合同備案機關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是甲乙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雙方通常會通過補充協議的方法來逃避合同管理機關的監管,而合同管理機關不會參與工程最后的決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結果管理機關管理不到,正是這種體制上的不銜接使人有機可乘,有的領導干部在工程結算時就少了監督,隨意變更,隨心所欲。必要時審計人員可以到合同備案機關查詢,關注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嚴謹性。
六、關注工程結算
重大建設項目竣工結算是工程項目實施關鍵的一步。招投標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資金,公正支付對價服務,最終意義是付諸實施,合理的節約控制建設資金。很多建設工程在竣工時存在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情形,審計人員應特別注意對工程變更、簽證、合同補充協議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價款審計時要認真研究招投標文件,特別是其中關系工程造價、經濟責任的條款,擠出工程決算中的虛高水份,追究造成國有資金損失的責任。
七、關注工程項目和商品采購規避招標的情形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的單位為了規避招投標,逃避監督,把一個項目分成若干個小項目,金額控制在規定金額以下,自己行發包,審計時就要關注相關聯的工程項目和商品采購,審計查明逃避招投標的行為。
注意2018年6月1日實施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八、關注其他項目要求
在一些國撥資金的使用規定上,應關注項目批復情況,有些批復文件即使未達到招投標金額也指定要求進行公開招投標,審計時就要關注項目招投標是否符合規定,了解沒有依規招投標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