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手架工程量計算
一、綜合腳手架
1.綜合腳手架工程量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建筑面積計算以國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為準。
2.單層建筑物的高度,應自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為準。多跨建筑物如高度不同時,應分別按照不同的高度計算。多層建筑物層高或單層建筑物高度超過6m者,每超過1m再計算一個超高增加層,超高增加層工程量等于該層建筑面積乘以增加層層數。超過高度大于0.6m,按一個超高增加層計算;超過高度在0.6m以內時,舍去不計。
二、檐高20m以上外腳手架增加費
1.檐高在20m以上時,以建筑物檐高與20m之差,除以3.3m(余數不計)為超高折算層層數(除本條第5、6款外),乘以按本條第3款計算的折算層面積,計算工程量。
2.當上層建筑面積小于下層建筑面積的50%時,應垂直分割為兩部分計算。層數(或檐高)高的范圍與層數(或檐高)低的范圍分別按本條第1款規則計算。
3.當上層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下層建筑面積的50%時,則按本條第1款規定計算超高折算層層數,以建筑物樓面高度20m及以上實際層數建筑面積的算術平均值為折算層面積,乘以超高折算層層數,計算工程量。
4.當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而層數在6層以上時,以6層以上建筑面積套用7~8層子目,剩余6層以下(不含第6層)的建筑面積套用檐高20m以內子目。
5.當建筑物檐高超過20m,但未達到23.3m,則無論實際層數多少,均以最高一層建筑面積(含屋面樓梯間、機房等)套用7~8層子目,剩余6層以下(不含第6層)的建筑面積套用檐高20m以內子目。
6.當建筑物檐高在28m以上但未超過29.9m,或檐高在28m以下但層數在9層以上時,按3個超高折算層和本條第3款計算的折算層面積相乘計算工程量,套用9~12層子目,余下建筑面積不計。
三、單項腳手架
1.凡搗制梁(除圈梁、過梁)、柱、墻,按全部混凝土體積每立方米計算13m2的3.6m以內鋼管里腳手架;施工高度在6~10m時,應再按6~10m范圍的混凝土體積每立方米增加計算26mz的單排9m內鋼管外腳手架;施工高度在10m以上時,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另行計算。施工高度應自室外地面或樓面至構件頂面的高度計算。
2.圍墻腳手架,按相應的里腳手架定額以面積計算。其高度應以自然地坪至圍墻頂,如圍墻頂上裝金屬網者,其高度應算至金屬網頂,長度按圍墻的中心線。不扣除圍墻門所占的面積,但獨立門柱砌筑用的腳手架也不增加。圍墻裝修用腳手架,單面裝修按單面面積計算,雙面裝修按雙面面積計算。
3.凡室外單獨砌筑磚、石擋土墻和溝道墻,高度超過1.2m以上時,按單面垂直墻面面積套用相應的里腳手架定額。
4.室外單獨砌磚、石獨立柱、墩及突出屋面的磚煙囪,按外圍周長另加3.6m乘以實砌高度計算相應的單排外腳手架費用。
5.砌兩磚及兩磚以上的磚墻,除按綜合腳手架計算外,另按單面垂直磚墻面面積增計單排外腳手架。
6.磚、石砌基礎,深度超過1.5m時(設計室外地面以下),應按相應的里腳手架定額計算腳手架,其面積為基礎底至設計室外地面的垂直面積。
7.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帶形基礎同時滿足底寬超過1.2m(包括工作面的寬度),深度超過1.5m;滿堂基礎、獨立柱基礎同時滿足底面積超過4m2(包括工作面的寬度),深度超過1.5m,均按水平投影面積套用基礎滿堂腳手架計算。
8.高頸杯形鋼筋混凝土基礎,其基礎底面至設計室外地面的高度超過3m時,應按基礎底周邊長度乘高度計算腳手架,套用相應的單排外腳手架定額。
9.貯水(油)池及矩形貯倉按外圍周長加3.6m乘以壁高以面積計算,套用相應的雙排外腳手架定額。
10.磚砌、混凝土化糞池,深度超過1.5m時,按池內凈空的水平投影面積套用基礎滿堂腳手架計算。其內外池壁腳手架按本條第6款規定計算。
11.室外管道腳手架以投影面積計算。高度從自然地面至管道下皮的垂直高度(多層排列管道時,以最上一層管道下皮為準),長度按管道的中心線。
四、其他
懸空吊籃腳手架以墻面垂直投影面積計算,高度按設計室外地面至墻頂的高度,長度按墻的外圍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