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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效力認定及結算問題

              施工合同效力認定及結算問題

              合同無效和合同有效有著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有效,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合同無效,則合同中除了有關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有效外,其余合同條款均為無效。其中,建筑企業權益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合同無效,工程價款如何結算?這里,需要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為標準,區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準確理解該條解釋的意思,需要把握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結算的前提是工程必須經驗收合格。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根據《建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范規定可知,保證工程質量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立法的出發點。《合同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就《建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而言,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已無太大的區別,發包人就該工程享有的使用價值是完全可以實現的。因此,發包人也應當向承包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第二,參照合同約定結算。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的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在建設工程領域,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與之相對應的,發包人取得的財產雖然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但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筑材料,因此,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無法適用返還的方式使得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

              建筑市場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結算標準較多,結算方法也復雜多樣。合同無效后,又應當以何種標準折價補償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法釋[2004]14號)頒布之前,無效合同的結算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不同的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就無效合同的處理如何適用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對于折價補償的標準及范圍也有不同的認定,導致類似的案件裁判結果相差甚遠。同時,由于無效合同下工程價款如何結算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標準,致使案件不能盡快審結,而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長期擱置,發包人不能及時使用,間接進一步擴大了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的損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立了“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的原則,為司法實踐中案件的裁判提供了依據。

              從司法解釋的文意來看,這里用的是“可以”一詞,不是“必須”,當事人也可以主張按照其他方式結算工程價款。但審判實踐中,大部分合同無效的案件最后都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的。建筑企業還應當注意,此處的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包括三類:一是工程竣工后驗收合格的工程;二是正在建設中的工程經階段性驗收合格的工程;三是經過修復后驗收合格的工程。

              二、工程經驗收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但承包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項規定主要包含如下兩層意思:

              第一層意思,合同無效且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對不合格工程進行修復,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繼續使用工程,所以在這種情形下承包人仍然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結算原則進行結算,同時,由此產生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二層意思,合同無效且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經修復后工程仍然不合格,也就是說,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無法通過修復予以彌補,建設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對于沒有使用價值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沒有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即使承包人提出請求,發包人也有權拒絕。關于第二層意思,還需要進一步注意的是,如果工程驗收不合格與發包人過錯有關,如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造成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建造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無法通過驗收;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導致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無法通過驗收等,發包人也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具體承擔多少責任,由法官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法律規定予以判決。

              此外,如果承發包雙方對建設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是否能夠修復有不同的意見且難以達成共識的,需要委托專業的質量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法院將以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為參考依據,以認定工程質量問題是否可以修復。如果經過專業機構評定,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無法修復的,則法院不再支持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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