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7個涉稅疑難問題分析
1、營改增之后,建筑業老項目時按什么時間確認的?
答: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實踐中,新老項目劃分為四種情況:
1、第一個標準是以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標準的。營改增之前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工程未動工,5月1日后才辦理施工許可證,工程正式動工的項目,叫做新項目。
2、第二個標準是以合同為準。5月1日后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叫做新項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營改增之后繼續施工的項目,叫做老項目。
4、“先上車后買票”的行為,5月1日之前沒有簽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法律手續,但已正式動工(有證據證明),5月1日后補辦手續的工程,還叫做老項目。
2、無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約定開工日期不明確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部分開發項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工日期不明確,但是確已在2016年4與30日前開始施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實際已開工的確鑿證明,可以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3、建筑業可選擇簡易計稅,新老項目需要分別備案嗎?
答:建筑業新老項目需要分項目核算,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采取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備案。
4、怎樣認定清包工?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5、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反映建筑項目開工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取得建委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另一種是取得發改委核發的《建筑工程開工報告》。
企業簽訂的承包合同上往往又沒有專門注明開工日期,是不是可以以甲方證明或者監理出具的開工日期通知書為準?
答: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以監理通知的開工日期為準或者以甲方通知的開工日期為準,那么,甲方證明或者監理出具的開工日期可視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補充內容。
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既沒注明以監理通知的開工日期為準,但納稅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注明、證明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以政府文件為準,按老項目管理。
6、建筑業項目地點在外地,怎樣開票?如何進行申報與納稅?
答: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號公告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跨地級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地級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原則上,規范的施工企業按甲方簽字的工程計量確認單上的金額確認收入,并按此金額予以開票。
7、總包發票先開,分包后開,怎樣處理?
簡言之,如果總包發票先開,分包后開,如果工程完結,存在預繳時無法扣除分包款的風險。
例如:總包100萬,分包30萬,工程已完結,如果總包先開100萬發票,分包以后跨月開發票給總包,總包在預繳的時候由于沒有收到分包發票,導致分包款30萬將無法在預繳時扣除。
因此,存在分包的情況下,最好分包先開票,總包后開票,避免分包款無法扣除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