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送審價”認定工程價款的規定
(一)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對該條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審價認定工程價款必須有合同約定
本條是涉及逾期不結算工程價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為出現了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情形,才導致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文件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這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責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責任。
2、合同約定了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答復期限
合同當事人在約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應當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同時,也應當約定發包人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期限的長短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鑒于建設工程結算的復雜性,答復的期限應當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3、合同明確約定,如果發包人逾期不答復,則視為認可結算文件中的工程價款
這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核心所在,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文件后,應當在約定的答復期限內,予以答復。答復的內容可以是依據合同的約定,對結算文件不予認可;或者是對結算文件提出異議。答復的方式應該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一般最好以書面的方式作出。如果發包人在約定的答復期限內,對承包人的結算文件置之不理,則產生合同約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請求按送審價認定工程價款。
4、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法院支持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工程竣工驗收合同后,承包人將結算文件提交發包人,而發包人卻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一旦合同雙方對工程結算價款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則當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法院應當尊重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支持承包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