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重大變化
一、專業劃分更加精細,適用范圍擴大
新規范由計價規范與計量規范兩部分組成:
1、計價規范對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中期支付、竣工結算、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方面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更具操作性與實用性。
2、計量規范將建筑、裝飾專業進行合并為一個專業建筑與裝飾,將仿古從園林專業中分開,拆解為一個新專業,同時新增了構筑物、城市軌道交通、爆破工程三個專業,擴充為九專業。
二、責任劃分更加明確,可操作性更強
1、新增了對招標工程量清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趕工費)、誤期賠償費等做了明確闡釋,對暫估價增加了工程設備暫估單價。
2、對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暫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處理方式做了明確說明。
3、增加計價風險的說明,明確計價風險內容、影響風險因素、波動幅度、責任承擔:
責任劃分更加明確,減少爭議
3.2.1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3.2.2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列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應由發包人承擔
3.2.3 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按下列規定實施:
1)材料、工程設備的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5%以上由發包人承擔。
2)施工機械使用費漲幅超過招標時的基準價格10%以上由發包人承擔。
4、新增了對招標控制價投訴與處理規定:
5.3.1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 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提交書面投訴書)
5.3.4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應當在受理投訴的十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并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3.8 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3%的,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5.3.9 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的,且最終招標控制價的發布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不足十五天的,應當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三、條文說明細化、量化,指導性、可操作性增強
1、每一節都有對本節清單項目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使用范圍、項目特征描述原則 (哪些必須描述、哪些可以不描述)與方法進行說明,保證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完整性。
2、 “現澆混凝土模板”規定兩種編制方式。
3、 “超高施工增加費”調整計入措施項目費中。
4、對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單價變化的,明確給出了調整的計算方式。
四、重新設置清單項目章節、重新編碼
1、 土石方工程、地基處理與支護工程、樁基工程統一歸入建筑與裝飾工程,其他專業工程不再單列與此重復的章節或內容。
2、安裝工程把“刷油、防腐蝕、絕熱工程”獨立一章。
3、市政工程增加“垃圾處理工程”、“路燈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