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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有效解決工程造價糾紛

              如何有效解決工程造價糾紛

              1、在建設工程糾紛中,涉及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判決;如果約定不明確,如暫定等,但約定按照某一定額進行結算,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該定額進行結算。這樣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的。

              但是,法院這樣做的前提是有賴于工程造價行業的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改變。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設工程定額的性質,一旦明確了定額不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后,這種變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尊重當事人的判決來推動這一變化。

              2、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提起訴訟,也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階段性的鑒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設工程訴訟必須是在工程竣工后進行。

              3、對于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追究。不能因為建設工程糾紛的違約責任追究十分困難就放棄追究,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許多問題(包括質量問題),都是產生于不能嚴格履行合同。

              工程造價糾紛,主要解決方式
              1、協商
              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系,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假如雙方從合作的愿望出發并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致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要害是雙方協商不成,而應依據雙方的協議,遵照有關的法規和通常的商業慣例,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不受時間、地點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維持雙方的商業關系,消除隔閡或誤解,增進雙方的情誼。
              2、調解
              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監督之責,他們比較認識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把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輕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準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答應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持。
              假如協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www.gczjy.com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脫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系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致說服雙方,以自己專業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3、仲裁
              假如糾紛雙方不愿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寧愿選擇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訴訟,這是因為:
              第一,仲裁機構比法院更獨立、公正。如工程造價仲裁委員會,它不隸屬于任何行政、黨務機構,在審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做到依法、獨立、公正。此外,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大多是在海內、外有相稱影響力的法律、經貿、科技方面的知名專家。專家審理案件,更專業,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簡便,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其本身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仲裁過的糾紛不能再到法院申訴,仲裁一經裁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程序完全體現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甚至仲裁所依據的程序規則和適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選擇。
              第四,仲裁實行一審終局,沒有上訴,因而仲裁費用更低。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秘密。
              4、訴訟
              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肅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猜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將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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