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計算誤差甚至于漏項的問題解決
由于建設工程的復雜性和工程前期諸多因素的不可預見性,投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出現工程量計算誤差甚至于漏項的情況在所難免,但相對而言承包單位可能承擔的損失更大,因此承包方應當謹慎對待工程量清單中漏項和少算的問題。
在總價包干合同條件下,針對造成漏項的不同原因要區別對待:
一種情況是建設單位主動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同時并不要求投標單位或承包單位補充。如果此時發現工程量清單漏項,處理往往比較簡單,一般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并補充計入相應費用。
另一種情況是建設單位提供工程量清單,同時要求承包單位補充并承擔合同工程量及漏項風險;或者建設單位只提供圖紙或工作要求,由承包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并承擔報價風險。如果合同雙方是按照我國最新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要求進行報價的話,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若發現清單項目漏項,則按計價規范第9.3.1條規定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的,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4、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